(一)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二)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險責任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三)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賠付支出的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純益手續費的,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五)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對于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按攤回的賠付成本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再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按調整增加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按調整減少額做相反的分錄。
按照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
(三)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結算分保賬款時,按應付分保賬款金額,借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按應收分保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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