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中旬到主管稅務所辦理資產損失申請、審批事項2009年度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須于2010年2月15日前到主管稅務所辦理資產損失申請、審批事項。但是申報期中2月13至15日為春節放假日,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可順延三個工作日至22日。但是具體申報規定,請咨詢當地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二章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機關審批權限如下:?
(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二)其他資產損失按屬地審批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管轄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損失金額大小、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適當劃分審批權限。
(三)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
第七條規定,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即報即批。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為:
(一)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二)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其審批時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審批時限最長不得超過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時限。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企業發生的相關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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