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往來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4類行為可以使用該票據進行結算:
一是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是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是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是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與上述規定相對應,《暫行辦法》明確了6類禁止使用資金往來票據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的培訓會議收費、短期出國培訓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票據。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托手續,使用委托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票據。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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