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退的相關處理
企業直接提供三包服務的,對于約定的“包退”行為,企業對收入的初始確認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四條規定,對能夠估計退貨率的部分暫不確認收入,等約定的退貨期滿再行確認;符合收入確認部分發生退貨的,應當作為銷貨退回,處理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九條: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稅務處理應依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包修的相關處理
對于包修行為,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對可能發生的保修行為是作為或有事項處理的,即對包修期內預計的修理費用,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預計負債,實際發生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銀行存款。但對于另行收取費用的,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
稅務處理對于收取費用的,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對計算和繳納增值稅;無論是否收取費用的包修支出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均可按規定抵扣。
三、包換的相關處理
對于“包換”行為,無論是原型號更換還是其他型號更換,會計和稅務處理是一致的,分別辦理退貨和確認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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