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計提市場培育準備金是公司的自主經營行為,公司可以根據董事會或是經營決策來決定是否提取及提取比例,但是在稅前扣除方面,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目前僅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金融企業、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如何扣除做出規定,因此,貴地產公司提取的市場培育準備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高頓網校溫馨提示:高頓網校為您提供權威、專業的初級實務、高級實務、稅務處理、技能拓展、全面會計實務等資訊。在線會計實務試題,每天免費直播上課,更多精品網課免費試聽。高頓網校會計實務頻道為大家提供大量的會計入門基礎知識,對會計從業人員非常有參考價值。
會計實務精彩推薦:2016年財會考試月歷2016年財會考試信息指南會計職稱新人成長攻略初級會計實務知識詳解會計人必看知識!如何做會計報表財會專家解讀:會計電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