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本文主要就當前審計證據存在的問題和如何提高審計證據質量談點看法。
一、當前審計證據存在的問題
任何審計結論、審計評價和建議都必須以合理的證據作為基礎。獲取審計證據是審計實施階段的核心工作,也是確保審計質量的關鍵。當前審計證據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取證單一
一般來說,審計人員在實施現場,關注書面證據的較多,容易忽視實物證據、口頭證據、環境證據等其他證據的取證方法,對應當采用其它方法取證的審計事項一般較少采用或者沒有采用。也就是說,審計人員取證長期習慣于對照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財務賬目中找問題,取證材料往往局限于摘錄和復制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等資料,不夠重視對需要有關人員的言證和可以用錄音、錄相、拍照、計算機儲存處理及視聽的收集取證。此外對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的鑒定結論及勘驗筆錄,以及其他可用的審計證據關注度不夠,由于取證方法單一,導致問題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二)審計結論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要求形成的審計結論要有足夠的審計證據來支持。但現在審計組上傳的審計證據除了證據數量不足外,有些審計證據內容,只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取證記錄上抄錄的一些被審計單位賬表上的數字,至于其數字是否準確,來源及渠道是否合法、合規,并未明確記載,取證記錄后面也沒有相關的材料說明,致使有些問題要求重新回頭取證時,發現其性質并非如此。這說明審計人員在取證之前沒有進行系統地分析判,僅僅憑經驗盲目取證,導致證據不充分。
(三)證據相關事實不清
審計證據要清楚地描述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支持審計工作底稿中對問題的審計定性結論,而相關證據中存在事實不清楚的問題。比如,有的審計證據與審計定性脫節,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對審計問題的定性,在相關證據內容和材料中未能清晰的反映,或者未能找到充分、相關的直接證據;有的在審計取證摘要欄里未堅持一事一證;有的取證材料含糊不清,言不由衷,詞不達意,漏掉關鍵的取證內容;對相關事實描述詞不達意,漏掉關鍵的取證內容;取證記錄中使用了中性詞、含糊詞,以圖被審計單位認可,達到順利簽字蓋章的目的;取證內容不全,只記錄一些數據,沒有文字說明材料,只有自己清楚而別人看不懂等。
(四)取證材料相關性差
由于部分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較差,致使取得的部分審計證據存在相關性差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審計人員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雖然不少,但實質上與審計具體目標及審計事項缺乏聯系,與要查處的主要問題關系不大,甚至無關的審計證據收集了很多,有的重復、零亂和互相矛盾,進行歸納整理很困難,無形中浪費了審計成本;對一些需要通過審計人員分析復核、重新計算等方法取得的證明材料缺少必要的過程記錄,僅是對要反映事項的簡單抄錄,并無事情經過,無計算依據或者其他必要的說明;應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說明材料、需進行調查函證的審計事項,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材料代替;審計組成員自制的取證材料格式五花八門,沒有統一的格式,匯總的數據來源不清,有的審計取證單要素不齊全,與審計工作底稿關聯不清,缺少發生事項的時間、地點、審計人員記錄的時間及索引號、憑證編號等。
(五)電子大數據取證難以保證真實性
隨著計算機審計力度的加大,電子數據的取證越來越多,數據量也相當龐大。對數據量大的電子證據,計算機審計的電子證據量很大,其取證工作如果采取直接打印,工作量太大,耗材的消費也大,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的進度和效果。所以,在日常取證工作中,先由被審計單位逐一核對,再讓其進行書面簽證,并把數據光盤或軟盤等作為原始附件,加之其數據光盤或軟盤可以更改、復制,使得其取證的真實性難以保證。
二、提高審計證據質量的對策及建議
如何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保證審計證據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主要有以下對策及建議:
(一)要圍繞審計目標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始終圍繞審計目標收集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及相關性,為審計證據質量控制奠定基礎。不同性質的審計項目,其具體取證目標也應不同,審計人員應根據實施項目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選擇確定審計取證的目標。當審計項目性質為財務審計時,具體取證目標就是證實被審計單位對會計報表所做的各項認定;當審計項目性質為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時,其具體取證目標除了證實被審計單位對會計報表所做的各項認定外,還要認定各項經營指標、效率指標等的完成和實現情況,注重對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浪費的審查等并及時記錄取證。同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相關信息錯弊的嚴重程度,直接影響審計目標的實現及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充分調查了解收集相關情況,對證據的重要性程度做出科學的判斷,從宏觀層面控制審計證據質量,科學評估證據的重要性水平,進而充分、適當、有效地收集審計證據。
(二)要關注書面證據以外的其他證據
實物證據通常與存貨和現金有關,也適用于有價證券、應收票據以及固定資產等。實地盤點某類資產是確定其存在和真實數量的a1實物證據。口頭證據是審計人員本人無法親眼看到或親臨現場查到的而向所發生情況或事件的見證人收集來的意見、看法、說明及答復等口頭陳述資料。在收集口頭證據時,特別要注意證明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聯關系。口頭證據往往可以提供進一步審查的線索,或為其它證據提供佐證。環境證據也稱狀況證據,主要包括對被審計單位有關內部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程度、各種管理條件、管理人員素質等事實的取證。比如,觀察現金報銷過程,可以了解該業務的具體流程是否有內部控制,這比單純復核報銷單據更能說明現金報銷的真相。又如,審計人員未能按規定對相關的事項調查了解記錄、開展符合性測試并制作審計取證單,造成審計結論、審計評價、審計建議難以得到有力的證據支撐。
(三)要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
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必須從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業能力和專業判斷能力抓起。一要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加大培訓力度。應合理、科學地把審計與學習培訓結合起來,要有計劃地安排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培訓促進審計人員更新知識,開闊視野,掌握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手段,熟悉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尤其要掌握計算機審計技術,提高審計取證、用證的能力。二要為審計人員學習創造條件。鼓勵審計人員努力自學提高專業學歷層次,對積極主動參加審計、會計、工程、計算機等職稱資格考試的人員,考取學歷、職稱和資格的,給予報銷學費和獎勵。同時,審計機關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由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業務工作能力的審計人員承擔,以保證審計取證的質量。三要加強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嚴格遵守“八不準”紀律,廉潔從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防止審計人員思想滑坡,職業道德缺失。
(四)要完善審計證據管理
一是要改進和完善取證方法。為了保證每一個審計結論都有充足的審計證據支撐,對重要的、風險高的審計事項要從多方面取證,以證明審計結論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審計證據應是通過合理手段取得的客觀事實,不應是審計人員的主觀猜測和設想。對不同的審計事項采取不同的取證方法,取證方法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的要求,審計證據的來源和獲取的途徑要正當。
二是要注重證據事實及其聯系。證據收集必須與所證明的事實相符合,保證證據與證明事項和工作底稿有必然聯系,證據相關金額、數量與證明事項和工作底稿相一致。證據要件要齊備,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有當事人和負責人的意見、取得證據的時間、來源等。
三是要加強審計現場監管。比如,未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審計人員不得單獨與被審計對象交換意見和自行消化有問題證據材料;參加取證、調查的人員必須兩人以上,嚴禁一個人取證和調查;審計組對取證過程中發現案件線索和重大違紀問題和相關證據資料、資產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等情況,不得自行處理,應當及時報告并依照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和手段等。
四是要嚴格電子大數據審查管理。要不斷探索大量電子數據情況下審計取證的新方法,加強對電子數據審計取證現場管理,認真參與大量電子數據取證的現場核對監查工作,防止數據光盤或軟盤的數據等原始附件被更改,切實做到電子大數據審計取證材料的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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