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對某企業“財務費用——匯兌差額”賬戶審核時,發現確認一筆匯兌凈收益15萬元。經查閱會計憑證和相關賬戶記錄,12月末,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美元戶借、貸方明細余額分別為100萬美元、300萬美元;預付賬款美元戶借方明細余額50萬美元。調整前,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人民幣戶明細余額分別為620萬元、1860萬元;預付賬款人民幣戶明細余額310萬元。按1:6.10折算,應收賬款匯兌損失為:620-100×6.10=10(萬元)。預收賬款匯兌收益為:1860-300×6.10=30(萬元)。預付賬款匯兌損失為:310-50×6.1=5(萬元)。匯兌凈收益為:30-10-5=15(萬元)。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稅務人員依據財稅政策分析,認為該企業會計處理不正確。并做如下分析:
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外幣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對于外幣貨幣性項目,因結算或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該應用指南以列舉方式規定外幣貨幣性項目范圍。預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其金額不固定或不確定,不屬于外幣貨幣性項目,所以不應確認匯兌損益。
正確做法是,以應收賬款計算匯兌損失:620-610=10(萬元)。對預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參與計算多確認的匯兌凈收益為:30-5=25(萬元),是會計政策運用錯誤,應通過賬務處理沖回,并調整財務報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但文件未規定外幣貨幣性資產、負債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因此,稅法認同會計上確認的匯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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