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啟動即將1個月,6月試點企業將迎來新稅制下的*9個納稅申報期,對于房地產、建筑等企業而言,納稅申報前“老項目”順利進行備案可以選擇簡易征收,對于控制稅負至關重要,目前各地相繼開通了老項目簡易征收備案系統,試點企業應該按照要求及時進行備案,本文將結合部分地區“老項目”備案的具體要求,全面解析4類“老項目”備案的實操要點和風險。
目前“營改增”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老項目”,除了房地產、建筑業外中的老項目外,還包括不動產租賃、非房地產企業轉讓房產,尤其對建筑業、房地產企業進入中后期的“老項目”,應積極正確簡易征收,以有效降低稅負。
一、4類“老項目”
(一)房地產企業,房地產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二)建筑企業,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三)不動產租賃業: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四)非房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目前,政策層面雖作出了上述的規定,實操中還會面臨一些實際的難題,比如,面對合同法、物權法、稅法背景下不動產產權交割的復雜形態,在第(三)、(四)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如何界定“取得”的時點,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
二、備案的方式、期限
通過網上填報(上傳資料)、遞交書面資料等方式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山西等省市要求5月底之前進行備案。由于6月份納稅申報期馬上到來,因此,所有企業都應該在納稅申報前進行備案。
三、提交資料
老項目備案提交的材料信息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納稅人及老項目基礎信息;二是老項目證明材料。其中,老項目的證明材料是核心,房地產、建筑業關鍵材料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合同》。對于不動產租賃、轉讓房產行為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需要提供合同、契稅完稅證明、產權登記等有關信息。
四、備案材料提交中的法律風險
隨著國家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稅收優惠的享受方式逐步從審批制度轉為備案制,對于企業而言,稅收優惠申請更加簡單方便,但是其中的風險較審批制也增加了。在審批制度下,一般而言,納稅人即使稅收優惠政策適用錯誤,只要沒有編造虛假資料,一般不定性為偷稅,不可以處以罰款、滯納金,只能追征之前三年的稅款。而在備案制度下,納稅人應對備案資料的真實、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即使納稅人沒有編造虛假資料,也可能因為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理解有誤,導致稅務局的處罰,不僅要補繳稅款、滯納金、處以罰款,而且追征稅款不受期限限制,甚至可能涉嫌稅務刑事犯罪。
在營改增試點企業*9個納稅申報期到來之前,試點企業應該按照營改增政策文件以及各地稅務機關的具體要求,抓緊時間進行備案,提交的相關資料,要合法、真實、完整,形式上規范,對于缺少的備案提交材料,盡快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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