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企業應按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具體涉及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預收款銷售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訂貨銷售、以舊換新銷售、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房地產銷售、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售后回購、售后租回等不同情況下的收入計量,以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等方面。
商品銷售
商品銷售是指經營企業通過各種經營活動實現商品由實物形式收購、儲存、運輸過程后的最終環節。商品銷售是指商品生產企業通過貨幣結算出售所經營的商品,轉移所有權并取得銷售收入的交易行為。對于商品銷售的核算,同樣由于企業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其賬務處理也有所不同。
削價核算
商品削價是指企業的商品由于殘損變質或質量低劣,不能按原售價出售,或由于商品款式陳舊過時,不適應市場的需要,或由于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商品呆滯積壓等原因,企業對這類有問題的商品,只能按低于原進價的售價出售,即進行削價處理,以減少庫存積壓,加速資金周轉。
商品削價與商品調價不同,商品調價只是對商品的售價進行調整,即調高或調低,而調低的幅度不低于商品的原進價,所以并未造成企業的實際損失。而商品削價一般是指削價商品的新售價低于原購進價格,因而造成企業的實際損失。因商品削價而發生的商品削價損失,在核算上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提取商品削價準備,以彌補商品削價損失
采用此方法的企業,逐月按以進價計算的庫存商品期末結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價準備,計入商品銷售成本。提取時,借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商品削價準備”科目。當商品削價損失發生時不論庫存商品是按進價記賬還是按售價記賬,都不用調整“庫存商品”科目的賬面記錄,而是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彌補,即借記“商品削價準備”,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
(二)商品削價損失發生時直接轉銷
不提取削價準備的企業,可以在商品削價損失發生時直接轉銷,將損失體現在當期的損益中。
(1)庫存商品按進價記賬的核算。如果企業的庫存商品是按進價記賬,則在商品削價損失發生時,按低于原進價的新售價“商品銷售收入”科目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按高于新售價的原進價結轉商品銷售成本以此來體現商品削價后的實際情況。
(2)庫存商品按售價記賬的核算。如果企業的庫存商品是按售價記賬,在商品削價損失發生時按低于原進價的新售價計入“商品銷售收入”科目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按高于新售價的原售價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月末削價售出的商品和其他已售商品一起分攤已售商品進銷差價。即削價商品還是按削價前的進銷差價額調整商品銷售成本,將商品銷售成本調整為原進價成本,并將削價損失體現在當期損益中。月末分攤商品進銷差價并調整“商品銷售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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