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在我國法律上確立了“不征稅收入”概念,這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大制度創新。但是,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本身比較原則,不征稅收入的相關具體問題,仍有待在配套法規中予以進一步界定和明確。
一、對不征稅收入的非稅性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從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內容來看,財政撥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按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撥款,比如對農業、教育、醫療、環保、科技等領域的資金投入,具體可表現為財政補助、專項財政補貼等。企業、事業單位等主體如果獲得相應的財政撥款,不管是從獲取目的還是從資金性質等角度分析,該項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按照可稅性原理,如果一項收益具有非營利性或公益性,就不應該對其征稅,因此不應對財政撥款征稅。從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對財政支出的撥款征稅又轉為財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錢右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對財政資金的循環征稅,不符合效率原則。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一方面兩者或具有非營利性,或具有公益性,從而不具可稅性;另一方面兩者都屬財政性資金,都是國家財政收入,基于征稅者不對自己征稅的原理,兩者也不具可稅性。
需要補充的是,這里對財政撥款進行的可稅性分析,前提是政府以無償資助形式投入到企業。如果政府以資本金的形式投入企業,則應計入企業的所有者權益類賬戶,也不存在納稅問題。同時需要明確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財政撥款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規定,是針對會計處理將相關財政補助作為一種遞延收益而進行確認,這也是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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