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職工福利費可以按比例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擴展資料:
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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