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賬務處理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確認的與其日?;顒訜o直接關系的各項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政府補助、盤盈(現金)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捐贈利得、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等。它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無需企業付出任何代價,實質上為純收入。營業外收入涉及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后結轉清理損益,轉出價款高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可以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三、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營業外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業大部分營業外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過也有例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以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若是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則按規定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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