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和形成權的區別在于范圍不同、概念不同。
范圍不同:
1.抗辯權范圍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②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其他法律規定等。
③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2.形成權包括財產法上形成權、身份法上形成權、程序上形成權。
(1)財產法上形成權
②債權上的形成權:包括追認權、解除權、變更權、拋棄權、免除權、撤銷權等;
②物權上的形成權:包括物權的拋棄權、典權回贖權等。
(2)身份法上形成權
①純粹身份性質的形成權,包括婚約撤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等。
②身份和財產性質兼有的形成權,包括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拋棄權、受遺贈人對受遺贈權的拋棄權、遺產分割權等。
(3)程序上形成權
①以是否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確認為標準,可以將形成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
②單純形成權是指行使人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即可產生法律關系變動效力的形成權。
概念不同: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形成權是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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