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其包含的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將負債成份確認為應付債券,將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價格總額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并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按照某一固定價格或固定份數比例轉換成發行公司的股票。
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特殊可轉債,他是在發行債券的同時附送一定數量的認股權證,然后分別上市交易,即債券和認股權證是分離的,債券到期歸還本息,認股權證如果行權,就等于發行了股票,行權方支付一筆對價購入發行方股票,發行方取得發行收入;如果未行權,或者過了行權期后認股權證就作廢了。
一、對于普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收款可以看做是兩部分構成,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處理過程如下:
1、根據負債成分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出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按照面值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面值與公允價的差額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實際的發行價款減去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即可得到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計入“其他權益工具”科目。
2、發行可轉債產生的發行費用根據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比例進行分配。負債成分分配到的發行費用調減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權益成分分攤的發行費用調減權益成分公允“其他權益工具”。
3、轉股前,可轉公司債券負債成份應按照一般公司債券進行相同的會計處理,即根據債券攤余成本乘上實際利率確定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或相關資產賬戶,根據債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確定實際應支付的利息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計利息)”或者“應付利息”賬戶,二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利息調整進行攤銷,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賬戶。權益部分不需要進行后續處理。值得注意的是,負債成分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后續計量時使用的實際利率和之前計算負債成分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使用的實際利率并不是一回事,因為分攤發行費用后,負債成分的賬面價值降低了,所以后續計量時使用的實際利率會比之前的實際利率高一點,需要利用插值法重新計量。
4、投資人到期行使債券的轉換權。債權發行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計算轉換的股份數,結轉債券成分賬面價值包括“應付債券——面值、利息調整”(如果是到期行權則利息調整全部被攤銷,不會出現),結轉權益成分的賬面價值“其他權益工具”,如果有未支付的利息則將“應付股利”也轉出,與“股本”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
5、發行方贖回可轉債。支付的贖回價加上支付的手續費在可轉債贖回時負債成份與權益成份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至權益部分的金額與贖回時權益部分賬面價值的差額應計入權益,具體應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分配至債務部分的金額與贖回時債務部分賬面價值的差額則計入當期損益(有說計入“財務費用”也有說計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的,這里不確定)。
二、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債
認股權證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發行企業應當在認股權到期時將原計入“其他權益工具”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行權的話轉入“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債權部分參照正常的應付債券到期還本付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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