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報考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四)品行良好。
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核準后領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應當填寫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歷證書和考試合格證明,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執業核準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二條執業核準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準予執業核準或者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書面決定。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核準的申請人,由執業核準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工作者執業證書包含律師執業證書和公證員執業證書。
取得執業證書需要先參加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后,才有條件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和公證員執業證書。
申請律師執業證所需資料: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申請公證員執業證所需資料:考核任職申請書;公證機構推薦書;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申請人原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品行良好的鑒定材料;申請人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證明;中國公證協會出具的任職培訓合格的證明。
《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介紹: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有律師身份,不得以律師名義承攬業務,進行案件調查、代理訴訟等。在參與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民事案件,幾乎可以涉足除刑事辯護外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執業區域范圍受法律規制,不得跨區域執業。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法律工作者因為長期的訴訟代理與咨詢服務,在訴訟中也體現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能力,社會的認可與尊重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法律服務工作者是自20世紀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服務工作者。在當時,律師極為稀少的情況下,它主要通過建立法律服務所、發展法律服務工作者,利用貼近基層、便利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等優勢,面向基層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范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組織了首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后,2004年6月29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部門為: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民事訴訟》法現行法條規定:法律工作者是訴訟參與人,有代理權。這是基層法律服務執業的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

《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條擬申請考核任職的人員,應當向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審查,對于符合規定條件且為本機構所需要的人選,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推薦書。
第十一條經公證機構推薦參加考核任職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安排,參加中國公證協會組織的任職培訓。
第十二條申請考核任職的人員,經任職培訓合格后,應當通過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考核任職申請書;
(二)公證機構推薦書;
(三)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申請人原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品行良好的鑒定材料;
(六)申請人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證明;
(七)中國公證協會出具的任職培訓合格的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照規定對申請人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初審意見,按照當年考核任職工作方案規定的時間,將申請材料連同審查意見,逐級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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