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或全部投資于股票或股權的理財產品,風險較大。


(二)2009年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一般性客戶的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預期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


2.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3.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4.對于有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