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課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根據《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格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監制,中國銀行業協會用印的相應類別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條資格證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簡稱“考試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獲得
  第四條資格證書的獲得辦法和程序:
  (一)參加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并達到考試合格標準;
  (二)考生進行資格證書申請,在選擇申請證書專業類別時,如通過《銀行業專業實務》2科以上(含兩科)科目,考生自行選擇一個科目作為紙質版證書專業類別打印項,其它專業類別將以紙質專業類別合格證明的形式作為證書的加注頁發放給考生;
  (三)考試辦公室進行資格證書的審核;
  (四)資格證書審核工作結束后,考生登錄系統填寫證書郵寄等相關信息,等候證書發放。
  第五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具備以下職業素質:
  (一)了解銀行業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
  (二)能夠運用本專業崗位的業務知識,處理一般性銀行業務;
  (三)有與本專業崗位相適應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四)具備處理與本專業崗位相關的,銀行其他業務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 資格證書的年檢
  第六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本專業工作能力。
  第七條資格證書自批準日起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向考試辦公室申請年檢,具體年檢事宜,詳見《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辦理資格證書年檢手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從業期間無違規違紀記錄;
  (三)完成規定學時的年度繼續教育;
  (四)遵守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在繼續教育周期內,未達到最低學時要求、未申請周期延長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其證書登記狀態將顯示為“未年檢”,如需恢復正常狀態,須補齊所有年檢程序。
  第四章 資格證書的登記
  第十條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一條中國銀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信息查詢的服務。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二條對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將取消證書,兩年內不得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并報相關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考試辦公室取消并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處理。
  第十五條對偽造資格證書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考試辦公室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2007年頒發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