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銀行專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科目的重要知識點精講,考生可以根據此知識點進行有效復習哦!
 
  1.1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1.1.1中央銀行
  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簡稱:PBC
  (1)大事記
 

時間

事件

1948

成立

1995318

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中央銀行地位。

20031227

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1.1.2監管機構
  1.歷史沿革和監管對象
  (1)歷史沿革
  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

時間

事件

20034

成立

20031227

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自200421日起正式施行。

20061031

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1月日起施行。


 
  (2)監管對象
  第二條規定: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對在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經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也適用本法規定。
  銀行機構: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非銀行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2.監管職責( 17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