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的違法責任(300-306)
  
  1.民事責任: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①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
  
  ②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③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2.行政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①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②未建立或雖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③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2)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①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②將一般儲蓄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③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
  
  估的。
  
  (3)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原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
  
  有關法律法規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②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③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4)商業銀行違反相關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采
  
  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除按照前述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①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②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造成嚴重后果的;
  
  ③挪用客戶資產的;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個人理財投資者教育
  
  1.投資者教育:指針對銀行個人理財客戶開展的普及理財知識、宣傳理財政策法規、揭示理財風險,并引導客戶依法維權等各項活動。
  
  2.對象:是廣大理財服務對象,包括銀行個人理財客戶以及潛在銀行個人理財客戶。
  
  3.實施主體:不應僅是商業銀行,還應包括監管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甚至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來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