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境外理財投資,應當委托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具有托管業務資格的其他境內商業
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產。
第二十條除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職責外,托管人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商業銀行按理財計劃開設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
(二)監督商業銀行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三)保存商業銀行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15年;(四)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協助外匯局檢查商業銀行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六)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在收到外匯局有關購匯額度的批準文件后,應當持批準文件,與境內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并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商業銀行應當自境內托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境內托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商業銀行劃入的外匯資金、境外匯回的投資本金及收益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商業銀行境內托管賬戶的支出范圍是:劃入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匯回商業銀行的資金、貨幣兌換費、托管費、資產管理費及各類手續費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境內托管人應當根據審慎原則,按照風險管理要求及商業慣例選擇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內托管人應當在境外托管代理人處開設商業銀行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用于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托管業務。
第二十五條境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須為不同的商業銀行分別設置托管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