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概述(★)
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開始實施,共219條。
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我國《公司法》主要以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形式、股東人數的多少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國有獨資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設立制度(★)
設立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程序。設立公司應在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為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日期。
三、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是股東為達到公司目的所實施的財產出資的總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是:資本法定;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
四、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經理、監事會。
五、公司終止制度(★★★★★)
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導致終止,喪失其企業法人資格。出現公司解散情形的,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完成公司注銷登記,公司法人資格才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