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A.代為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