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結束3天了,不知道大家都考的咋樣呢?高頓網校特意為廣大考試搜集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真題及答案高頓解析,方便大家對答案,估算分數。以下是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二批次的簡答題真題及答案解析。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 3 小題,每小題 6 分,共 18 分。凡要求計算的,必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兩位以上小數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說明理由的,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于 2009 年 1 月成立,專門從事藥品生產。張某為其發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 1000000 股,系公司第十大股東。王某擔任總經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 年 11 月,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2015 年 5 月,甲公司股東劉某在查閱公司 2014 年年度報告時發現:
  (1)2014 年 9 月,王某買入甲公司股票 20000 股;2014 年 12 月,王某將其中的 5000 股賣出。
  (2)2014 年 10 月,張某轉讓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000 股。
  2015 年 6 月,劉某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王某無權取得轉讓股票的收益;張某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會未予理睬。
  2015 年 8 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查:該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未作特別規定;王某 12月轉讓股票取得收益 3 萬元歸其個人所有;張某因急需資金不得已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 股。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王某是否有權將 3 萬元收益歸其個人所有?簡要說明理由。(2)張某轉讓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無權將 3 萬元收益歸其個人所有。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題中,王某屬于甲公司總經理,為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上述短線交易限制,所以無權將 3 萬元收益歸其個人所有。(P159)
  (2)張某轉讓股票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甲公司 2013 年 11 月上市,張某在 2014 年 10 月轉讓時,尚未超過 1 年,故其轉讓股票的行為不合法。(P158)
  【知識點】證券交易概述

  2.2014 年 4 月,張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資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張某擔任公司董事長,王某擔任公司董事。2017 年 5 月,乙投資公司擬收購甲公司,經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況:
  (1)張某將其已轉入甲公司賬戶的 200 萬元出資轉出 100 萬元:
  (2)王某曾于 2010 年因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 3 年,2013 年刑滿釋放;(3)李某出資的辦公用房,雖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經其他股東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為此,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得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轉出 100 萬元出資是什么行為?張某應向甲公司承擔什么民事責任?(2)王某擔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張某轉出 100 萬元出資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本題中,張某應承擔向甲公司返還抽逃出資本息的民事責任。(P45)
  (2)王某擔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據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 5 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題中,王某 2013 年刑滿釋放,2014 年 4 月擔任董事時尚未超過 5 年,故王某擔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P68)
  (3)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合法。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李某尚未交付,故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P43)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3.2016 年 1 月,甲個人獨資企業(下稱甲企業)向陳某借款 50 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 6 個月:年利率 24%;利息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在王某、李某與陳某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
  借款期限屆滿,甲企業無力償還借款本息,陳某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在保證責任承擔上存在分歧,陳某以甲企業、王某、李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甲企業償還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 24%計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為該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庭審中,保證人王某、李某答辯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達 24%,明顯屬于不合法的高利貸,貸款利息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 6%計算;(2)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 6%計算;
  (3)本案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陳某應先就甲企業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足部分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擔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李某的答辯(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辯(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辯(3)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王某、李某的答辯(1)不成立。根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 24%(≤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約定的借期內利率未超過年利率 24%,陳某有權要求按照 24%計算利息。(P276)
  (2)王某、李某的答辯(2)不成立。根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為 24%,陳某有權要求按照借期內的利率24%計算逾期利息。(P277)
  (3)王某、李某的答辯(3)不成立。根據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P243)
  【知識點】借款合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