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大綱(第一章第二節)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五)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效法律行為的概念。 法律行為,按照無效原因存在于行為內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為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2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 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 當事人通謀虛 假表示實施的;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 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 序良俗的。
 
  3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六)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效力。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3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大綱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 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五)無權代理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