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分類在經濟法中是什么?
今天要為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中一個比較難懂的知識點,就是合伙企業分類的一些習題解析等等。

一、合伙企業分類在經濟法中是什么?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合伙人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
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伙企業分類例題分析1
下列有關合伙企業的說法,錯誤的是( )。
A.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B.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相互轉變,應當經合伙人過半數同意
D.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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