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權利終止有什么知識點?
今天要和大家說道說道關于中級會計職稱中合同的權利終止這知識點有什么不同?這可是比較難的知識點了,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合同的權利終止例題解析
《合同法》規定,當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正確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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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合同是規定合同簽訂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劃定債權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但債權債務人歸于一人時,沒有必要再劃分權利義務的需要,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二、合同的權利終止是什么?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約定解除
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6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
(1)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
(2)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3)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
(4) 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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