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簡章已經公布,簡章中明確指出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為2023年9月9日-11日,而截止到現在為止,已有不少地區公布了各自地區的報名簡章,這也就意味著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正式拉開序幕,不少考生已經開始緊張的備考了!為了讓廣大考生在備考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更加順利,本次高頓小編特整理了一些中級會計職稱重要知識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感興趣的考生快來一起看一下吧!
一、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先企業后個人
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
2.對外連帶
合伙人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對象不限、比例不限、順序不限;
3.對內按份額
分擔比例(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適用情形
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
2.公示要求
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風險防范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單獨立戶管理)、辦理職業保險。
三、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1.債權人不得以其對合伙人的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可以用從合伙企業中取得的收益清償債務;
4.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四、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退伙
(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用退伙;
(2)可繼承;
(3)退伙后的責任,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債務,以退伙時取得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五、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書面訂立協議;
(2)對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對內: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例如)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
(2)法定退伙
a.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僅限普通合伙人);
c.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 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
3.普通合伙人對其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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