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有關題型的練習,考生如果對于這部分知識存在疑惑,不妨來試著做一下看看。

中級會計《經濟法》習題考前跟練

1.2019年4月,趙某、張某、李某三人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公司章程規定:趙某以現金100萬元出資,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張某以專利技術作價100萬元出資,公司成立時轉移專利技術,李某以現金100萬元出資,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時分兩次等額繳納。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事項未作其他規定,趙某、張某在甲公司成立時履行了出資義務,甲公司成立半年后,李某以家庭出現經濟困難為由未按時出資。2019年12月,趙某、張某要求李某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李某拒絕,李某同時主張,張某用于出資的專利技術雖然出資時經評估為100萬,但目前因市場因素貶值為50萬元,張某應補足差額。2020年1月,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決定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前,不得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

要求:

(1)趙某、張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李某要求張某補足出資差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本題考查的是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符合規定,對于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本題考查的是股東出資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題考查的是股東抽逃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受到的權利限制。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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