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公告(第3號) 內容有哪些?下面,就讓高頓小編來告訴各位考生:根據中國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確定了兩地證券、期貨及基金從業人員資格互認的具體安排。下載學習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資料>>>
根據上述協定,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指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期貨或基金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通過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主辦、中國證券業協會承辦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香港資格考試”)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卷二《證券規例》、卷六《資產管理規例》、卷十六《保薦人(代表)》,并符合香港證監會所列的發牌條件,即可申請相關牌照。通過上述相關考試,持有內地一般的執業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業資格。
現將2017年第3次香港資格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地點
 
考試地點: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和武漢,具體考試地點見準考證。
二、報名日期及費用
(一)報名時間:8月21日17時—9月21日17時;
(二)報名費用: 
卷一:人民幣1000元/卷;
卷二、卷六、卷十六:均為人民幣1100元/卷;
符合報考資格的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網上報名,并按指定的方式及時間繳納報名費用。
三、報考資格
報考香港資格考試的考生必須為中國公民,并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期貨或基金執業資格,即擁有由:
1.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有效執業資格;或 
2.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的有效執業資格;或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有效執業資格。
報考考生需對其所提交的報考資料及是否符合報考資格的真實性負責。
四、考試形式及合格線
 
卷一:60道單項選擇題,每道題目分數相同,合格線為70%(42分)。
卷二、卷六、卷十六:分別為40道單項選擇題,每道題目分數相同,合格線為70%(28分)。
香港資格考試成績可用于申請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有效期為3年,即考生須在通過卷一考試后的3年內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代表牌照;或在3年內通過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并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牌照。

受規管活動類別

受規管活動

第一類

證券交易

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三類

杠桿式外匯交易

第四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五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六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七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八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九類

提供資產管理

第十類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通過卷一考試后),應按照下列對照表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

內地執業資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證券交易

(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期貨合約交易

(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基金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提供資產管理

(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特別提示:由于目前內地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改革后,新科目與香港業務牌照的互認關系還在商議中,使用新科目成績取得內地執業證書的考生暫可能無法申請香港業務牌照。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可參考以下列表,了解有關香港證監會受規管活動之代表及/或負責人員之發牌申請的香港監管架構的考試。
 

職位

受規管活動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負責人員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卷一+卷二

負責人員

資產管理;

卷一+卷六

代表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卷一

代表

期貨合約交易;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卷一

代表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卷一

代表

資產管理;

卷一


所有資格考試的考卷(包括卷一、二、六及十六)沒有通過考試的次序,考生可按自己的需要報考不同的考卷,即卷二、六及十六的考試可在未通過卷一的情況下直接報考。
*申請為保薦人(代表)除須通過相關考卷外,申請人還須維持作為香港證監會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人士。
有關申請香港證監會牌照的詳情可瀏覽香港證監會。
卷一:60道單項選擇題,每道題目分數相同,合格線為70%(42分)。
卷二、卷六、卷十六:分別為40道單項選擇題,每道題目分數相同,合格線為70%(28分)。
香港資格考試成績可用于申請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有效期為3年,即考生須在通過卷一考試后的3年內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代表牌照;或在3年內通過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并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牌照。
所有資格考試的考卷(包括卷一、二、六及十六)沒有通過考試的次序,考生可按自己的需要報考不同的考卷,即卷二、六及十六的考試可在未通過卷一的情況下直接報考。
*申請為保薦人(代表)除須通過相關考卷外,申請人還須維持作為香港證監會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人士。
有關申請香港證監會牌照的詳情可瀏覽香港證監會。
五、背景資料
關于香港證券及期貨業的發牌制度及CEPA下的資格相互認可的有關規定: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單一發牌制度有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每位持牌人或注冊人士只需根據單一牌照或注冊,便可從事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該十類受規管活動如下: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通過卷一考試后),應按照下列對照表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
*特別提示:由于目前內地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改革后,新科目與香港業務牌照的互認關系還在商議中,使用新科目成績取得內地執業證書的考生暫無法申請香港業務牌照。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可參考以下列表,了解有關香港證監會受規管活動之代表及/或負責人員之發牌申請的香港監管架構的考試。   
資格考試卷十六:因應香港證監會關于從事保薦人工作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代表或有關人士的資格準則而設的有關考核。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證監會下載)所列的準則。根據上表,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雖已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認可行業資格”的要求,但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內地專業人員必須通過香港相關的法規考試以符合其“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的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考試手冊》內的附錄一。
有關申請香港從業牌照的細節,請咨詢香港證監會的發牌科。
咨詢電話:(852) 2231 1222(選擇語言后按1)
Email: licensing@sfc.hk;
有關考試報考的問題,請咨詢中國證券業協會考試組織部。
咨詢電話: 010-66575797
Email: kaoshi@sac.net.cn; 
六、考試教材
成功報考并完成繳費的考生可獲香港資格考試的《溫習手冊》(電子版)一本。考生可根據該溫習手冊內的資料準備考試。
此外,考生準備考試時可參閱下列資料,此清單并不涵蓋所有資料。
*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 由香港證監會發布的守則、操守準則及指引
* 香港證監會網址:www.sfc.hk
* 香港交易所網址:www.hkex.com.hk
* 香港金融管理局網址:www.info.gov.hk/hkma/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網址:www.mpfa.org.hk
為反映行業及規則的轉變,考試溫習手冊會定期或在適當時作出更新。考生在考試前應先查看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的網頁(專業考試欄)以取得考試溫習手冊最新的資料。
七、考試綱要
卷一 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

第1章:香港金融業監管概覽

第2章:相關香港法例及新《公司條例》的原則

第3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章:發牌及注冊與附屬法例

第5章:業務操守與客戶關系

第6章:業務運作與常規

第7章:在香港交易所的參與

第8章:企業融資及證監會的認可產品

第9章:市場失當行為及不當交易行為

卷二 證券規例 

第1章: 監管架構

第2章: 相關附屬法例的規定

第3章:證券業務管理及監管

第4章: 買賣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交易的證券

第5章: 其他證券活動

第6章: 交易所買賣的期權及場外衍生工具

第7章: 市場失當行為及不當交易手法

卷六 資產管理規例

第1章:一般監管架構

第2章:后勤部門的監察事宜

第3章:資產管理規例

第4章:失當行為

卷十六 保薦人(代表) 

第1章:一般架構

第2章:《上市規則》及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程序

第3章:籌備首次公開招股的任務

第4章:籌備上市申請

第5章:盡職審查

第6章:于刊發招股章程后

八、關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為有意投身金融服務業的人士提供全面而優質的專業培訓課程、活動及國際認可考試,旨在協助他們提升其業內專業技能。
「香港證券及期貨規例」培訓。考生可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了解更多有關「香港證券及期貨規例」網上培訓的相關資料。
九、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聯系方式
地址:香港干諾道中111號永安中心5樓510室
網址﹕www.hksi.org
熱線﹕(852) 3120 6100
電子郵箱﹕exam@hksi.org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