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頓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違反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望考友在備考的同時也要充分了解這些規定,以免造成嚴重的后果。
 
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違反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2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規定,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協會對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資格管理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二十六條規定,協會工作人員不按《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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