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知識點是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核準,下面一起來學習。
 
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核準
(一)基本概念
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并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二)業務資格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可以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相關業務。
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或獨立財務顧問的情形: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1)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5%,或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3)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4)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5)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6)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
(7)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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