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為完善證券行業基礎金融功能,促進行業競爭,推動創新發展,對證券經營機構制度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增加證券經營機構的組織形式,允許設立證券合伙企業經營證券業務,并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納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圍。
 
  草案完善證券業務管理制度。規定證券承銷、保薦、經紀和融資融券業務應當由證券公司、證券合伙企業經營;其他證券業務可以由經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機構申請經營,統一適用證券法關于業務規則、行為規范、監督管理的規定
 
  草案加強風險防控,進一步優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明確證券經營機構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原則和要求,增加信息報送和披露義務的規定,并擴展監管措施的適用情形。
 
  文章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