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火爆下,資本運作的形式也越來越多,其中“PE+上市公司”模式逐漸成為市場熱點并受到廣泛關注,但是由此而來的一些問題也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上交所日前發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予以規范引導。
  所謂“PE+上市公司”的模式主要指私募基金認購上市公司股份、與上市公司共同設立并購基金或存在其他相關協議安排。作為一種市場創新手段,這一投資模式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各市場主體有效整合市場資源,促進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有效結合。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業務指引》制訂過程中,主要遵循了適度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指引以強化信息披露為主旨,著重圍繞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的具體模式、利益鏈條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提出了具體披露要求。
  尊重創新 合理規范
  據統計,截至2014年末,滬市公司中,共有129只PE持有67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另有7只PE擬通過參與非公開發行入股6家上市公司;共有28家上市公司與PE共同設立或者擬設立32家并購基金或產業基金,總投資規模約達448.7億元。
  針對“PE+上市公司” 投資模式存在的問題,監管機構予以了持續關注。此前證監會曾表示,將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基礎上由市場自主決定,并有針對性地防范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業務指引》充分尊重市場創新,堅持適度原則,監管的重心在于規范和強化“PE+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據悉,上交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也加大了事中事后監管力度。此前,大湖股份、中原協和、益民集團等上市公司在上交所的監管問詢下,均詳細披露了與之合作的私募基金及相關機構的關聯關系和協議內容。
  “這個行業指引出臺得非常及時,不僅規范了相關機構的行為,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一位市場人士指出,在該模式下,私募基金可與上市公司、投資者及管理者之間建立多重、復雜且隱蔽的利益關系,個別利益相關方利用信息上的不對稱,內外聯結、利用虛假項目炒作概念、通過市場操作實現短期套現,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強化信披是核心
  《業務指引》共分三章十九條。根據指引,“PE+上市公司” 投資模式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披露合作投資事項的具體模式、主要內容、相關關聯關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并按分階段披露原則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重大進展。
  比如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與PE的合作投資協議主要條款,充分披露相關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及其他利益關系、合作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并及時披露進展情況,不得選擇性披露,以免誤導投資者。
  另一方面,考慮到該模式是商業行為,過于強調事無巨細的信息披露可能會影響其正常進行,束縛市場的創新活力。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監管工作中,將會充分尊重市場,平衡好信息披露充分性與重要性之間的尺度。
  總體上看,業務指引細化了合作投資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明晰了相關方的關聯關系或者利益安排、強化了分階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落實持續監管要求。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合作投資事項的相關公告披露前后,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或存在內幕交易嫌疑的,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交易所在交易核查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提請中國證監會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