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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義文件
(2015年版)
聲明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三個協會”)聯合發布《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義文件(2015年版)》(簡稱“《商品定義文件》”),旨在向從事場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參與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術語釋義,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進和規范場外商品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
三個協會將根據市場的發展及需求,定期調整定義內容。交易雙方在使用《商品定義文件》時,可根據自身需要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以滿足交易雙方的特定需求。三個協會對參與者使用商品定義所導致的錯誤、遺漏、無效以及價格錯算概不負責。
《商品定義文件》的著作權屬于三個協會。除非開展與《商品定義文件》有關的交易或進行教學、研究之目的,未經著作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復制、復印、翻譯或分發《商品定義文件》的紙質、電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錄
*9條通用定義1
第二條與日期有關的定義4
第三條與價格有關的定義6
第四條商品參考價格的創設8
第五條商品遠期交易相關定義8
第六條商品互換交易相關定義10
第七條商品期權交易相關定義11
第八條與交付有關的定義15
第九條中斷(干擾)事件及處理機制16
第十條與違約、賠償有關的定義18
第十一條補充條款19
*9條通用定義
1.1商品衍生品交易
指交易雙方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遠期交易、商品互換交易、商品期權交易及其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簡稱“交易”)的基礎資產為商品標的。
1.2商品標的
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實物商品、商品指數。商品標的及其詳細特征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予以約定。
1.3商品標的數量
指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標的數量。標的數量的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噸、千克、手、桶。
1.4交易有效約定
指就一筆商品衍生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確認書。
1.5交易確認書
指交易雙方交換的用以確認或證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文件或電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電子確認書、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
1.6交易雙方/交易一方
在一筆商品衍生品交易下,根據該交易的類型,指遠期買方與遠期賣方,或互換固定金額支付方(互換浮動金額支付甲方)與互換浮動金額支付方(互換浮動金額支付乙方),或期權買方與期權賣方。合稱為交易雙方,各自稱為交易一方。
1.7計算機構
指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并以此定義冠名的機構。計算機構可以由交易一方擔任,或由交易雙方共同擔任,或由交易雙方在不違反適用的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選定的任何第三方擔任。計算機構進行具體計算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計算機構在履行其作為計算機構的職責時,不應被視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顧問。
除非交易雙方另行約定,若交易一方對于計算機構(或在交易雙方均為計算機構的情況下,交易一方對于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計算、確定或調整產生合理的爭議,則其可以在不違反適用的中國法律的情況下,在獲悉該計算、確定或調整之日起的兩個營業日內與另一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選定一個獨立第三方作為復核機構。若在上述期間內交易雙方未能共同選定復核機構,則交易雙方可以在上述期間之后的*9個營業日內各自選擇一個獨立第三方,并由該兩個第三方共同選定另外一個獨立第三方作為復核機構。若在該營業日內其中交易一方未能選出一個獨立第三方,則另一方選出的獨立第三方應作為復核機構。若在該營業日內交易雙方均未能各自選出獨立第三方,則計算機構原先做出的計算、確定或調整應當對交易雙方產生最終的約束力,但該計算、確定或調整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情況除外。
復核機構的職責為(且僅限于)依據誠實信用和商業合理的原則,對上述產生爭議的結果進行再次的計算、確定或調整。在此前提下,復核機構做出的計算、確定或調整應當對交易雙方產生最終的約束力,但該計算、確定或調整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情況除外。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聘用復核機構的成本費用應由交易雙方平均分擔。
1.8經紀商
指依法設立的代理客戶進行商品衍生品交易并可收取一定手續費的中介組織,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具體選擇方法與標準可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列明。
1.9交易商
指交易雙方或計算機構按誠實信用原則選擇的持有從事商品衍生品交易業務許可的相關機構,具體選擇方法與標準可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列明。
1.10報價機構
指在定價日向交易雙方或公眾提供報價以確定指定價格的法人或其他實體。交易雙方可選擇一個或多個報價機構的商品參考價格來確定指定價格。具體選擇方法與標準可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列明。
1.11結算貨幣
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為人民幣。
1.12計算精度
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指交易有效約定中所涉及的金額、價格、數量、百分比,精確至小數點后兩位。
1.13資金賬戶
指交易一方指定的、用于向另一方收付款項的賬戶。
1.14清算安排
指交易雙方對商品衍生品交易選擇適用的清算模式,包括雙邊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式。
按照適用法規的要求或交易雙方的約定,選擇“集中清算”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應在有關監管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第三方清算機構進行集中清算,并按照該清算機構屆時有效的相關規定完成清算。
1.15期貨交易場所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根據適用法律設立的,以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定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組織開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交易的期貨交易所和其他經法定監管機構依法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1.16其他衍生品交易場所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根據適用法律設立的,在期貨交易場外之外組織開展遠期合約、互換合約、期權合約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第二條與日期有關的定義
2.1營業日
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指下列日期:對于任何現金結算而言,為相關賬戶所在地商業銀行正常營業的日期(不含法定節假日);對于任何實物交付而言,為交付行為發生地交易雙方約定的交付倉庫正常營業的日期(不含法定節假日);對通知或通訊而言,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業銀行正常營業的日期(不含法定節假日)。
2.2營業日準則
若某一交易相關日期并非營業日,則根據以下相應準則進行調整:
(1)“下一營業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2)“經調整的下一營業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但如果下一營業日跨至下一月,則提前至上一營業日;
(3)“上一營業日”:提前至上一營業日。
2.3交易達成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并以此定義冠名的日期,是交易雙方達成該交易的日期。
2.4商品標的交易日
對于商品參考價格援引交易所公布的價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標的交易日(不含中斷(干擾)事件持續期間)遵循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日期;對于商品參考價格援引非交易所公布的價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標的交易日(不含中斷(干擾)事件持續期間)為相關商品參考價格源公布價格之日。
2.5定價日(期)
指交易雙方約定的適用于交易的指定價格的獲取日,或采用均價方式定價的期間。
2.6生效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條款開始執行的日期,也稱起始日。
2.7到期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該交易結束的日期。
2.8交付日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交付商品標的的日期。該日期根據約定的營業日準則進行調整。
2.9結算日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進行現金結算的日期。該日期根據約定的營業日準則進行調整。
2.10計算期/單個計算期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該交易的生效日(含)至其到期日(含)之間的實際日歷天數。商品互換交易的交易有效約定中可指明計算期內的互換次數,對該類交易適用的單個計算期的計算公式為:
單個計算期=計算期/互換次數
2.11中斷(干擾)日
指發生中斷(干擾)事件的日期。
第三條與價格有關的定義
3.1固定價格
指交易雙方約定的用于計算固定金額所依據的單位價格。
3.2浮動價格
指交易雙方約定的用于計算浮動金額的指定價格。交易雙方同為互換浮動金額支付方時,浮動價格可區分為浮動價格A、浮動價格B。
3.3一口價方式
指交易雙方以協商而成的某一價格來確定商品衍生品交易價格的定價方式。
3.4點價方式
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商品參考價格為計價基礎,通過加減協商形成的升貼水來確定指定價格的定價方式。
3.5均價方式
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商品參考價格為計價基礎,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以確認的定價期及平均價計算方式來計算指定價格的定價方式。
3.6指定價格
指交易雙方約定的以一個或多個商品參考價格中的:(1)*6價;(2)最低價;(3)*6與最低的平均價;(4)收盤價;(5)開盤價;(6)買方報價;(7)賣方報價;(8)買方報價與賣方報價的平均價;(9)行權價格;(10)遠期價格;(11)現貨價格;(12)商品指數價格;(13)其他價格確定或計算形成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價格,其中計算方式由交易雙方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列明。
3.7商品參考價格
指商品參考價格源公布或發布的適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價格。該價格在商品定義文件附錄中列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價格、商品標的、商品參考價格源,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指明。
第四條商品參考價格的創設
4.1商品參考價格源
指公布或發布商品參考價格的信息來源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合法的紙質(電子)媒介或出版物、報價機構、金融機構。
4.2商品參考價格的創設
交易雙方可在交易有效約定中通過明確下述條件,創設附錄中沒有涵蓋的商品參考價格,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標的;(2)計量或交易單位;(3)包括交易所在內的商品參考價格源;(4)定價日;(5)每單位商品的指定價格及其幣種;(6)交付日。
第五條商品遠期交易相關定義
5.1商品遠期交易
指交易雙方根據交易有效約定,在交付日以約定的遠期價格和商品標的數量買賣商品標的,或在結算日以遠期交易結算金額進行現金結算的交易。
5.2遠期買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約定的遠期價格和商品標的數量買入商品標的,或在結算日支付或收取遠期交易結算金額的交易一方。
5.3遠期賣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約定的遠期價格和商品標的數量賣出商品標的,或在結算日收取或支付遠期交易結算金額的交易一方。
5.4遠期價格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在交付日買入或賣出商品標的的指定價格。
5.5遠期交易結算價格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在結算日用來結算交易雙方應收付款項的商品標的指定價格。
5.6遠期交易結算金額
指交易一方在結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現金金額。計算公式為:
遠期交易結算金額=(遠期交易結算價格-遠期價格)×商品標的數量
其中,
(1)若遠期交易結算金額為正數,則由遠期賣方向遠期買方支付該金額;
(2)若遠期交易結算金額為負數,則由遠期買方向遠期賣方支付該金額;
(3)若遠期交易結算金額為零,則交易雙方之間無需進行支付。
第六條商品互換交易相關定義
6.1商品互換交易
指根據交易有效約定,交易一方為一定數量的商品標的,按照每單位固定價格或浮動價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項,另一方也為同等數量的該類商品標的按照每單位浮動價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項的交易。
6.2固定金額
指交易一方在結算日應支付的固定金額款項,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計算公式為:
固定金額=計算期/單個計算期的商品標的數量×固定價格
6.3浮動金額
指交易一方在結算日應支付的浮動金額款項,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計算公式為:
浮動金額=計算期/單個計算期的商品標的數量×浮動價格
6.4互換固定金額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為固定金額支付方的交易一方。
6.5互換浮動金額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為浮動金額支付方的交易一方或交易雙方。其中,以浮動價格A為依據計算浮動金額的交易一方稱為互換浮動金額支付甲方,以浮動價格B為依據計算浮動金額的交易一方稱為互換浮動金額支付乙方。
6.6互換次數
指商品互換交易中計算期內的互換頻率,單位為:次/計算期。
6.7互換交易結算金額
指交易一方在結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現金金額。計算公式為:
互換交易結算金額=(固定價格-浮動價格)×計算期/單個計算期的商品標的數量
或
互換交易結算金額=(浮動價格A-浮動價格B)×計算期/單個計算期的商品標的數量
其中,
(1)若互換交易結算金額為正數,則由互換固定金額支付方(互換浮動金額支付甲方)向互換浮動金額支付方(互換浮動金額支付乙方)支付該金額;
(2)若互換交易結算金額為負數,則由互換浮動金額支付方(互換浮動金額支付乙方)向互換固定金額支付方(互換浮動金額支付甲方)支付該金額;
(3)若互換交易結算金額為零,則交易雙方之間無需進行支付。
第七條商品期權交易相關定義
7.1商品期權交易
指期權買方有權按照約定條件向期權賣方購買或出售商品標的,或者在結算日與期權賣方進行現金結算的交易。一項期權可以涉及上述權利的一項或多項,前提是交易雙方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清晰地列明該等權利。
7.2期權買方
指向期權賣方支付一定的期權費,并有權在行權日以約定的行權價格和數量買入或賣出商品標的,或者有權利在結算日收取期權交易結算金額的交易一方。
7.3期權賣方
指向期權買方收取一定的期權費,并在期權買方要求行權時,有義務在行權日以約定的行權價格和數量賣出或者買入商品標的,或者有義務在結算日支付期權交易結算金額的交易一方。
7.4看漲期權
指期權買方在行權日有權以約定的行權價格和數量買入商品標的的期權。
7.5看跌期權
指期權買方在行權日有權以約定的行權價格和數量賣出商品標的的期權。
7.6歐式期權
指期權買方只能在到期日當天行權的期權。
7.7美式期權
指期權買方有權在到期日當天或在生效日至到期日之間任一商品標的交易日行權的期權。
7.8與行權有關的定義
(1)行權
指期權買方在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向期權賣方買賣約定數量商品標的的權利的行為。
(2)行權價格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在行權時買賣商品標的的單位價格。
(3)行權日
指商品期權買方選擇是否行權的日期。
(4)行權起始日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行權起始的日期。
(5)行權截止時間
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指定,行權日行權的最晚時點。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為行權日北京時間下午3:30。
(6)行權通知
指商品期權買方通過傳真、電子傳輸系統、電話等方式向商品期權賣方發出的要求行權的不可撤銷的通知。行權通知的具體內容可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
(7)自動行權
指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適用“自動行權”,且在到期日的行權截止時間仍未行權,將視為在到期日的行權截止時間行使該權利,除非期權買方于到期日的行權截止時間之前以交易雙方事先約定的方式通知期權賣方解除自動行權。
(8)多次行權
就一筆商品期權交易而言,若交易雙方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為美式期權且約定適用“多次行權”,受限于交易有效約定中對行權數量的限制,期權買方可于行權日行使全部或部分未行權期權。
7.9與期權費有關的定義
(1)期權費
指商品期權買方購買期權所支付的費用。
(2)期權費支付日
指商品期權買方向商品期權賣方支付期權費的日期。
7.10期權交易結算金額
指期權賣方在結算日向期權買方支付的現金金額。
(1)若期權買方有權在行權日向期權賣方賣出商品標的,則計算公式為:
期權交易結算金額=(行權價格-指定價格)×商品標的數量
(2)若期權買方有權在行權日向期權賣方買入商品標的,則計算公式為:
期權交易結算金額=(指定價格-行權價格)×商品標的數量
第八條與交付有關的定義
8.1實物交付
指交易雙方在交付日按照交易所或交易雙方約定的規則和程序,以相關交易有效約定所載商品標的所有權轉移的方式交付該商品標的的交付方式。
如果實物交付需要采用凈額結算方式的,交易雙方可在交易有效約定中對相關內容另行約定。
8.2現金結算
指交易雙方在結算日按照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規則和程序,以現金收付方式了結合約的交付方式。
8.3交付通知單
指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發送的進行實物交付的通知單,該通知單應列明用于商品標的交付的具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數量、交付地點、交付費用、交付保證金、交付違約及處理、稅費承擔。
8.4交付數量
指交付日用于商品標的實物交付的數量。
8.5交付地點
指交付日用于商品標的實物交付的地點。交付地點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
8.6交付費用
指交易雙方為實現實物交付而需要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手續費、包裝費、過磅費、運費、倉儲費。
8.7交付保證金
指交易一方根據交易所規則或相關交易有效約定準備用于實物交付的保證金。
第九條中斷(干擾)事件及處理機制
9.1中斷(干擾)事件
(1)商品參考價格中斷(干擾)
指(i)用于確定指定價格的商品參考價格源(或確定指定價格必需的信息或因素)不能正常公布或顯示價格;(ii)商品參考價格源暫時性或永久性不可獲得;(iii)商品參考價格源失效、不再對外公布、被關閉或被取締。
(2)交易中斷(干擾)
指因交易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交易合約履行過程中出現重大中斷或給交易的正常進行帶來重大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i)所有同類型交易在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間無法正常履行;
(ii)在商品標的交易日期間,自出現中斷(干擾)起,中斷(干擾)時間不少于交易所規定或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時間,且至該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前仍未恢復或重新開始交易;
(iii)在商品標的交易日期間,商品標的的價格波動幅度超過漲跌幅限制而導致交易無法成交。
(3)計算公式、約定內容或構成的重大變化
指自生效日起,因交易雙方之外的原因致使交易有效約定中的計算公式或估算價格的方式、約定的內容、結構或組成部分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按照交易有效約定中的預先約定確定或計算相關價格,或由此產生的結果在商業上變得實質性不合理,或對交易雙方或交易一方的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其他中斷(干擾)事件
指自生效日起,因適用法律修改、關鍵政策調整、會計準則變更、稅法調整、稅率變化、不可抗拒力等導致相關交易有效約定無法正常履行或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事件或情形。
9.2處理機制
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針對中斷(干擾)事件約定一項或多項處理機制(如果選擇多項處理機制,應同時約定該等處理機制的適用順序),包括但不限于:
(1)備用商品參考價格源
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一項或幾項備用商品參考價格源。
(2)協商恢復
中斷(干擾)事件發生后,交易雙方之間立即進行協商,重新約定商品參考價格源或對商品參考價格(或確定商品參考價格的方法)達成一致。如果交易雙方在中斷(干擾)事件發生后五個商品標的交易日之內不能協商達成一致,則適用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下一條處理機制。
(3)延期
指定價日延期一個或數個商品標的交易日。如果延期之后仍無法獲得指定價格,以致無法進行實物交付或現金結算,則交付日或結算日將相應延期,直到可以確定指定價格。交易雙方應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列明適用“延期”處理機制的延期期限、次數及其他相關細節。
(4)商品參考價格的恢復
指商品參考價格源在中斷(干擾)事件終止后的商品標的交易日發布或公布新的商品參考價格。如果交易雙方約定適用恢復后的商品參考價格,則原交易有效約定中的日期和價格自動順延。
(5)計算機構計算
計算機構以相關商品參考價格源公布或發布的最近可得報價為基礎,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指定價格。交易雙方應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具體列明選擇“計算機構計算”處理機制的適用條件、標準與程序。
(6)終止交易
指交易雙方根據主協議、補充協議或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的提前終止條款終止交易。
第十條與違約、賠償有關的定義
10.1交易違約
指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間內,除中斷(干擾)事件外,發生主協議、補充協議或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列明的違約事件。
10.2交付違約
交易雙方有如下行為之一的,構成交付違約:
(1)在規定交付期限內,負有交付商品標的義務的交易一方未交付商品標的,或未交付代表該商品標的有效倉單的;
(2)在規定交付期限內,負有付款義務的交易一方未支付或未全額支付貨款的;
(3)負有交付商品標的義務的交易一方所交付的商品標的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4)交易所認定或交易雙方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10.3賠償金額
包括但不限于主協議、補充協議或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列明的賠償金、補償款、成本,費用、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第十一條補充條款
本定義未盡之約定,可由交易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在交易有效約定中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