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證券從業《法律法規》知識點:發布恒權
用微信掃二維碼
打印文章
點贊
評論
用微信掃二維碼
來源:互聯網 發布時間:2016-06-24 10:30 責編:admin
(一)合作備案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報刊、電臺、電視臺合辦或者協辦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版面、節目或者與電信服務部門進行業務合作時,應當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合作內容、起止時間、版面安排或者節目時間段、項目負責人等,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印鑒。
2.證券公司應當將擬參與媒體證券節目情況,事先向住所地證監局進行報備。
3.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證券、期貨研討會、演講會、股市及期市沙龍等咨詢活動,主辦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管辦(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請。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參加的,必須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不得宣傳過往業績及招攬客戶。
4.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履行報備程序并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咨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
(二)信息披露義務
證券公司員工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審批管理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在節目中以顯著、清晰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公示(公告)公司全稱及業務資格證書號碼、參與節目的執業人員姓名及執業證書號碼。
版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