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我國的金融債券。
(單選、判斷)60年代以前,只有投資銀行之類才發行金融債券,60年代后,商業銀行紛紛加入。中央銀行債券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債券:一是期限較短,二是為實現金融宏觀調控而發行。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始于北洋政府時期,新中國成立后始于1982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日本東京發行外國金融債券。1993年,中國投資銀行被比準在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這是我國首次發行境內外幣金融債券。
主要有:1、中央銀行票據。2、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1999年以后,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集中于政策性銀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3、商業銀行債券。①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②混合資本債券。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其特征:*9,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第二,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第三,清償順序列于次級債務之后。第四,無力支付時,發行人可延期支付。4、證券公司債券。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5、保險公司次級債務。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與商業銀行次級債不同的是,其償還只有在確保次級債務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6、財務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