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導讀:美國當地時間3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了《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又稱《JOBS法案》)第四章A+條例(RegulationA+)細則,就5000萬美元及以下的A條例(RegulationA)募股項目來說,第四章監管A+細則的效力優先于州立法律。小編在此就更多細節揭露如下,供各位USCPA學員閱讀參考!
  美國的成長型企業將很快可以面向大眾籌資最多5000萬美元,這種“迷你IPO”將成為風險投資或是其他機構投資的替代品。以Uber或是AirBnb為例,這些企業不必再向大型機構尋求資金,而是可以直接將股票出售給普羅大眾。
  2012年,美國通過了《JOBS法案》,各方認為第四章細則最為重要。但鑒于缺少明確的最后實施期限,各界曾認為細則的出臺還尚需時日。此外,現有募股體制還存在一大難題:美國州級證券立法(“藍天法”)會要求發行方在募股活動所涉及的各州均需完成注冊程序,1980年馬薩諸塞州就曾認為蘋果公司發行股票的計劃“風險過大”,該州的居民也因此失去了投資蘋果公司的機會。
  2013年12月,SEC發布了A+條例草案,通過巧妙的法律安排,A+條例的效力優于“藍天法”,令金融界頗為意外,也引發了各方的激烈討論。多數商界團體支持A+條例效力高于“藍天法”,認為在互聯網時代各州對股票發行活動的嚴格限制早已過時。但是,監管機構、投資者保護團體,甚至眾籌平臺都反對SEC的新規,認為“藍天法”為投資者提供了必要保護。
  在最終版本的A+條例細則中,SEC制定了折中方案,二級A條例募股活動(上限為5000萬美元)可以不受“藍天法”的約束,而一級A條例募股活動(500萬美元至2000萬美元)需要接受州級協調審核。
  SEC表示,協調審核是一項新的機制,如果各州可以團結一致,實現無縫對接,那么協調審核具有很大潛力。各州仍然保留執法和反欺詐管理權限。
  A+條例有如下幾大亮點:
  *9,就二級募股活動而言,發行人可以在12個月最多籌資5000萬美元,而一級募股活動的籌資上限為2000萬美元。
  第二,任何人都可以投資,不僅限于“合格投資者”。
  第三,就二級募股活動來說,非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最多可以將個人凈資產的10%或是凈收入的10%用于投資A+條例募股項目。對于合格投資者來說,二級募股活動沒有施加其他限制條件。一級募股活動也沒有對投資者施加任何限制條件。
  第四,投資者需要自證收入或是凈資產。根據《JOBS法案》第二章506(c)細則的規定,投資者可以自證收入或是凈資產的狀況,因此《JOBS法案》沒有要求投資者提供復雜的證明文件。
  第五,發行方可以宣傳募股活動。《JOBS法案》并沒有限制宣傳活動,所以發行方可以自由宣傳,推廣募股活動。
  第六,發行方還是需要向SEC提交一份披露文件和經審計的財務資料。在開始售股前,發行方必須得到SEC的批準,SEC的審查力度與IPO的S-1表格完全一樣,這也是利用A+條例募股的*5潛在缺陷。
  第七,對于二級募股項目來說,發行方除了提供發售通函,還要上交經審計的兩年財務報表。一級募股項目的發行方只需提供審核后的財務報表。
  3月25日,SEC并未談到第三章股權眾籌的事宜,各方認為第三章股權眾籌或已“胎死腹中”,需要通過國會法案起死回生。A+條例預計會在2015年6月聯邦公報出版后的六十天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