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保證金是指為保證本企業出租或出借的財產能如期完整、無損地收回而向客戶收取的一定數量的押金。這些暫收應付款,構成了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指金融企業按保險合同約定接受存入的保證金,包括存入理賠保證金、存入信用險保證金。存入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入的金額入賬。為金融企業專用科目。
  一、存入保證金和存出保證金的區別
  其他應收款是企業應收款項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企業除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準其他應收款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其他應收款通常包括暫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存出保證金屬于其他應收款。
  二、存入保證金的核算
  1.存入保證金的科目設置
  為核算存入保證金,保險公司應設置“存入保證金”科目,并設置“存入理賠保證金”和“存入信用險保證金”明細科目。
  2.存入保證金的帳務處理
  收到存入保證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存入保證金
  退還存入保證金時:
  借:存入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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