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建稅?城建稅全程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稅種。
什么是城建稅
  一、城建稅有哪些性質
  最初的城建稅是為了彌補我國城市建設和維護方面的資金不足而于1985年開征的,主要的目的是財政目的,即為市政建設和維護籌措資金;隨著工業化進程,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加劇,它也被作為地方政府治理環境問題的宏觀政策手段而被重新定位。它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附加稅、間接稅
  該稅種沒有獨立的征稅對象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這三種流轉稅的實際繳納的數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三稅同時附征。因此,其本質上既屬于一種附加稅,也具有間接稅的性質。由于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主體地位,城建稅作為其附加稅也具有了相當廣泛的征稅范圍,具有稅源穩定、稅收收入可隨經濟的發展而增加的優點。
  (2)地方稅、專項稅
  城建稅被用于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城建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城建稅應當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城建稅是一個具有專款專用性質的地方稅,所征稅款專門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橋梁、防洪、給水、排水、供熱、輪渡、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以及公共消防、交通標志、路燈照明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它為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主要的資金來源,為集中處理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供熱等開辟了具有法律依據的穩定的專門資金渠道。”近20年來,城市維護建設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城建稅在城市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環境稅、受益稅
  當前,經濟迅猛發展在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同時也造成了大量的環境問題。比如資源開發對環境會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壞,主要有地面塌陷、地下水系遭受破壞、空氣中的粉塵和揚塵污染、污水排放等。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殃及了私人物品,比如由于礦產的開采,造成了地面的塌陷,致使開采地農民的房屋開裂、變形、扭曲、塌落,即使沒有倒塌的也無法住人。尤其是資源富集的地區,由于資源開發規模大,其資源破壞、環境污染程度也高,淪落為“生態災民”的居民越來越多,很多資源型城市和地區都面臨著轉型問題,城市建設資金缺口普遍較大,因此,改革城建稅,已經成為增加城市治理資金的有效途徑之一。另外,由于城市基礎設施作為公共物品,按照理性的經濟人假設,人從本質上講都是自私的,很少會有人愿意為了享有公共物品而付出代價,尤其是對那些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主)來說更是如此。只有依靠政府按照“受益者負擔”原則來征稅,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避免市政維護上的“公地悲劇”和“免費搭便車”行為。從這方面來說,它也是一種具有受益稅性質的稅。充分體現了對受益者課稅,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二、城建稅有什么用
  城建稅的開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資金緊張狀況,對進一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促進地方的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007年的城建稅收入達1156.3億元,對保證城市公共設施服務提供了重要的資金支持。”隨著城市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現在大量城建資金用于改善城市大氣和水環境質量,城市維護建設稅在環境保護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環境污染具有負外部性,它表現為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不一致;環境保護卻具有正外部性,環境保護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物品,它往往被集體加以消費,它基本上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這樣,就產生了“搭便車”的問題。”城建稅為解決以上“外部性”問題提供了長期而穩定的專項資金,實質上被重新定位為環境稅稅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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