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有哪些潛在問題?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一、中國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
中國目前的小企業劃分標準根據2003年國家統計局、經貿委、發改委與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根據企業雇員人數、資產總額與銷售額進行劃分。這里引用對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中的小企業制定標準:工業:職工人數3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下:建筑業:職工人數6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下;批發業:職工人數1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零售業:職工人數100人以下,或銷售額1000萬元以下,交通運輸業及住宿和餐飲業:職工人數4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此外的相關規定有:《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
銀監會在指導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中先后對小企業標準進行過兩次界定,2005年出臺的《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中稱小企業泛指各類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小型企業及個體經營戶。與此同時,2005年由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世界銀行在北京舉行的“微小企業融資國際研討會”正式的提出微小企業概念。而銀監會對微小企業概念的近似表述是: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絕大多數,既小企業和微型企業。此后,銀監會在2007年發布的《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中對小企業從融資額度上進行了新的定義:小企業授信泛指銀行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資產總額1000力-元(含)以下,或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各類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授信。從銀監會對小企業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小企業包括小型企業與個體工商戶。
此外,在會計核算中存在小型微利企業‘概念。在工業企業中,小型微利企業指年應納稅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而除此之外年應納稅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列入小型微利企業范疇。
從貸款額度上對小微企業進行歸類比銀監會所列出的小企業標準更為詳細。從銀行貸款額度的角度定義小微企業“,小型企業為銀行貸款500萬元以下,微型企業為銀行貸款100萬元以下的個體工商企業。
綜上所述,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并沒有微型企業的正式定義,從企業融資的角度出發,從貸款額度角度把小型企業與微型企業劃定界限無可厚非,但是基于統計數據的不足,在實際文獻及研究中都無法準確確定微型企業的范疇。為使得概念更清晰,按照中國企業的大中小微的排序原則,本文將研究對象限定為小型企業與微型企業,結合國際和國內的相關標準,本文所指的小企業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所規定的企業劃分標準進行確定,微型企業指個體工商戶,且在金融授信額度上小企業不超過500萬,個體工商戶不超過100萬。
二、小型微利企業面臨的潛在問題有哪些
1、小型微利企業存在明顯的“脆弱性”。
絕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比起中小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貸款的風險成本和信用成本更高,商業性銀行一般都不愿介入此類業務。
2、小型微利企業的外部生存環境面臨困難和壓力。
受到市容整頓、經營場所經常變遷、租金費用上升、行業管理條例限制等因素的干擾,加之多數從業者的文化水平不高、經營能力較弱,以及資金短缺、經營分散與場地缺乏,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空間受到較大程度制約。
3、小型微利企業缺少政府支持和社區服務。
小型微利企業與政府之間缺少經常性聯系與溝通,惟一的聯系就是稅收或登記,即便有自辦的協會之類組織,但由于組織不力,多數個體工商戶也很難從中得到所需的服務。小型微利企業與所在社區聯系也比較松散,難以得到當地社區的服務。
4、小型微利企業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
目前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者多數都未辦理社會保險,即使辦了的也是自己承擔全部費用,這成為小型微利企業從業者的一大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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