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層次規則有哪些?高頓小編為你具體解答。
法的效力層次規則
法的效力層次規則: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法的適用規則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級低的法)與上位法(效力等級高的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3)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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