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理人承擔的風險有:1.法律責任風險;2.職業道德風險;3.管理風險;4.技術風險;5.內部事務風險。
1.法律責任風險:監理人需要承擔因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風險。例如,在工程監理過程中,如果監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合同約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監理,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安全事故或環境污染等,監理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職業道德風險:監理人需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保持公正、客觀、科學的工作態度,避免因利益沖突、濫用職權或其他不當行為而產生的職業道德風險。
3.管理風險:監理人需要管理好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包括人員配備、資源配置、工作流程等。如果監理人管理不善,可能導致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安全事故或其他管理問題,從而承擔相應的管理風險。
4.技術風險:監理人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以應對工程項目中的技術難題和復雜問題。如果監理人技術能力不足或專業知識欠缺,可能導致工程項目出現技術問題或安全風險,從而承擔相應的技術風險。
5.內部事務風險:公司監理人還需要承擔所監理的公司的行政規章、財務等內部事務的風險。如果公司監理人沒有完成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可能會因此導致一系列不確定性的風險,這些風險都需要公司監理人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監事,又稱“監察人”,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責主要包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理人和監事在公司或項目中具有不同的職責和角色。兩者之間的區別:
1.職責范圍:監理人的主要職責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包括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造價等各個方面。他們的工作貫穿項目的始終,確保項目按照既定的計劃和標準進行。而監事的職責則主要是對公司或組織的運營和決策進行監督,確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會損害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同時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
2.側重點:監理人更注重項目的質量和進度,確保項目能夠按時、按質完成。而監事則更注重公司的合規性和治理,關注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
3.參與時機:監理人通常在項目啟動后才開始履職,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而監事則通常在公司設立后就開始履職,對公司的運營和決策進行持續監督。
4.職位設置:監理人通常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或專業人士擔任,保持中立和公正。而監事則是公司內部設置的職位,由股東或董事會任命,屬于公司內部的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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