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履約成本?高頓小編為您具體解答。
什么是合同履約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規定,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企業應當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規范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預期取得的合同應當是企業能夠明確識別的合同。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例如,支付給直接為客戶提供所承諾服務的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直接材料(例如,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轉材料的攤銷及租賃費用等)、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例如,組織和管理相關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例如,支付給分包商的成本、機械使用費、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等)。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一是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三是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四是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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