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高頓小編馬上來為你解答!
一、怎么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是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華盛頓成立的國際組織之一。其與世界銀行同時成立、并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其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其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一般常聽到的“特別提款權”就是該組織于1969年創設的。
二、基本功能
資金融通
會員國家在國際收支困難時,可以向基金申請貸給外匯資金。但其用途限于短期性經濟收支的不均衡,各會員國可利用基金的資金,其最高限額為該國攤額的2倍,而在此限額內1年僅能利用攤額的25%。后來,基金已慢慢放寬會員國對于資金利用的限制,以配合實際的需要。
相關措施
規定各會員國匯率、資金移動和其他外匯管制措施:會員國的國際收支,除非發生基本不均衡,否則不得任意調整其本國貨幣的平價。所謂基本不均衡,乃指除了因季節性、投機性、經濟循環等短期因素外的原因,所產生的國際收支不均衡。對于資金移動,基金則規定:各會員國不得以基金的資金,用于巨額或持續的資本流出的支付。對于此種資本流出,會員國得加以管制,但不得因此而妨礙經濟交易的對外支付。
組織作用
對會員國有提供資料和建議的作用:我國在基金的歷史較早,1944年的布雷敦森林會議我國便是與會44國之一,并作為大國而攤額十分龐大,僅次于美國的275億美元及英國的130億美元,而為55億美元,與美、英、法、印度并列入攤額最大的國家。1959年基金增資時,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攤額并未增加,因此不能列入攤額最大的5國之內,1961年單獨任命執行董事的資格為西德取代。過去,我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的資格由國民黨政府當局代表,自從我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后,于1980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通過取消臺灣當局資格,恢復我國為會員國資格。
基金評價
國際貨幣基金對于外匯匯率采取平價制度,規定各會員國均須設定本國貨幣的平價?;鸬?條規定:會員國的貨幣的平價,概用黃金1盎司(英兩)等于35美元表示。
各國外匯買賣價格上下變動,不得超過平價的1%。1971年史密松寧協定成立后,此一現貨匯率的波動幅度,已擴大為平價上下2.25%的范圍,而決定“平價”的標準,也由黃金改為特別提款權。至于經基金公布的平價,非經基金同意不得變更。
但如果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發生基本不均衡時,即可向基金提出調整平價的要求。若整幅度在平價的10%以內時,會員國得自行調整后,由基金予以追認。若超過10%以上時,則須先經基金同意才能調整。此種平價制度就是“可調整的盯住匯率”。雖然與金匯兌本位制頗接近,但基金的平價,是基金與會員國所決定,而金匯兌本位制則由黃金含量比率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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