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就是說這筆業務根本就是假的,不存在的。變造會計憑證多是在合法票據的基礎上,對票據加以剪接、挖補、覆蓋、涂改,從而非法改變票據的記載事項。
偽造和變造會計憑證的區別
偽造、變造會計資料的結果
造成會計資料失實、失真,誤導會計資料的使用者,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憑證,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憑證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會計憑證按其來源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原始憑據。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來源于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
2.記賬憑證,亦稱傳票,是指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它具有分類歸納原始憑證和滿足登記會計賬簿需要的作用。記賬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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