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索人是指當票據無法正常兌付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其償還票款及相關費用的票據債務人。通俗來說,就像網購時平臺要求商家和物流共同承擔責任一樣,票據的“經手人”都需要為持票人的損失兜底。根據《票據法》,被追索人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主體:
票據追索的被追索人  ?出票人:簽發票據并承諾付款的原始責任人(如企業開具匯票的負責人);
  ?背書人:通過簽名轉讓票據權利的前手持票人(如A將匯票轉給B,B轉給C,B和C均為背書人);
  ?承兌人:在匯票上簽字承諾到期付款的銀行或企業(如銀行承兌匯票中的付款銀行);
  ?保證人: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第三方(如某公司為匯票的出票人提供信用擔保)。
  核心邏輯:所有參與票據流轉的債務人需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跳過中間環節直接向任意一方追索。
  ?被追索人的具體角色與實例分析
  ?1.出票人:票據的“源頭責任人”?
  ?定義:出票人是票據的發起者,其信用直接影響票據的兌付能力。
  ?責任特點:無論票據流轉多少次,出票人始終是最終兜底方。
  ?案例:
  甲公司簽發一張商業承兌匯票給乙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若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可直接向甲公司追索。
  若甲公司破產,丙公司仍可向乙公司(前手背書人)或承兌銀行追索。
  ?2.背書人:票據流轉的“中間擔保人”?
  ?定義:通過簽名將票據權利轉讓給后手的當事人。
  ?責任特點:每個背書人需對其直接后手的權利真實性負責,形成“接力式擔保鏈”。
  ?案例:
  乙公司將匯票背書給丙公司時,若丙公司發現乙公司偽造甲公司簽章,仍可向乙公司追索(因乙公司作為直接前手需承擔背書責任)。
  ?3.承兌人:匯票的“付款承諾人”?
  ?定義:在匯票上蓋章確認付款義務的主體(常見于銀行承兌匯票)。
  ?責任特點:一旦承兌,即成為票據的“第一付款人”,需無條件兌付。
  ?案例:
  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持票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但因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被拒付。丁公司可直接要求承兌銀行付款,銀行不得以出票人資金問題為由拒絕。
  ?4.保證人:債務的“第三方擔保人”?
  ?定義:自愿為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第三方(如擔保公司)。
  ?責任特點: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等責任,持票人可繞過被保證人直接追索保證人。
  ?案例:
  某物流公司為甲公司簽發的匯票提供保證,若甲公司拒付,持票人可直接要求物流公司代償。
  ?被追索人的連帶責任與追索鏈條
  ?連帶責任規則:
  ?全額清償義務:持票人可要求任一被追索人支付票據金額、利息及追索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
  ?追索順序自由:持票人無需按票據流轉順序追索,可直接起訴所有被追索人。
  ?案例:某電子商業匯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同時起訴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銀行,法院判決三方連帶清償105萬元(本金100萬+利息5萬)。
  ?再追索權的“無限接力”?:
  被追索人代償后,可繼續向前手追索,直至出票人。
  ?案例:
  背書人丙公司向持票人丁公司支付100萬元后,可向乙公司追索;若乙公司無力支付,丙公司可繼續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
  ?實務操作中的關鍵注意事項
  ?證據固定:
  必須取得合法拒付證明(如銀行出具的《拒絕付款理由書》或電子票據系統的拒付記錄)。
  ?反例:某企業因僅保存電話錄音未取得書面證明,法院駁回其追索請求。
  ?時效限制:
  ?首次追索權:自拒付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如2025年3月1日被拒付,需在9月1日前起訴)。
  ?再追索權:代償人需在3個月內向前手追索(如丙公司2025年6月1日付款,需在9月1日前追索)。
  ?風險防范:
  ?企業收票時:優先接受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信用高),慎收商業承兌匯票。
  ?背書轉讓時:核查前手資信,避免接收存在糾紛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