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財務管理》考點: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另有規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1)主要機構、場所認定條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①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②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人、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2)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其納稅地點應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