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
  1.發票的領購
  (1)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式樣制作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2.發票的開具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是指: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贋樗恕樽约洪_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劢榻B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發票的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拆本使用發票;
 ?。?)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4.發票的保管
  (1)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妥善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5.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向當事人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