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