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民事訴訟
多項選擇題
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4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月該企業應納增值稅=340×17%-17-13.76=27.04(萬元)。
【學員提問】
老師的課件上有講合同的簽訂地的,為什么這道題,合同的簽訂地-----上海就不是正確的答案?
【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沒有約定管轄,且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適用合同的一般管轄,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地。